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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民企不得以虚假境外投资转移资产和洗钱等

  12月18日,国家发改委网站披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全国工商联联合制定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此规范旨在规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提高“走出去”的质量和水平。规范要求,民企不得以虚假境外投资非法获取外汇、转移资产和进行洗钱等活动。

  “民企应审慎开展高杠杆投资”

  根据今年10月份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2016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我国对外投资流量蝉联全球第二,占比首次超过一成,连续两年实现双向直接投资项下资本净输出。201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创下1961.5亿美元的历史新高,同比增长34.7%,在全球占比达到13.5%。

  与此同时,我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活动也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这也是此次发改委出台该项规范的背景。

  《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要求,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自主决策、自负盈亏,量力而行、审慎而为,着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化经营能力。

  对于投资对象,规范要求,民营企业要加强对境外分支机构在资金调拨、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审慎开展高杠杆投资,规范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活动。

  对境外投资信用不佳企业“联合惩戒”

  根据公报,截至2016年底,中国2.44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3.72万家,分布在全球190个国家(地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存量)达13573.9亿美元,在全球占比提升至5.2%,位居第六。

  发改委也在答记者问中指出,部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活动也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有的企业不履行国内外审核手续,违规在境外开展投资活动;有的企业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的企业恶性竞争,不顾代价承揽境外项目;有的企业忽视质量和安全管理,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落实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指导监督工作,强化“走出去”服务保障,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出现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不规范行为的境外投资经营活动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编辑:杨凯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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